西安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市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关于年度检查的规定,我局将开展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2020年度检查工作。此次年度检查工作的对象不包括基金会以及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慈善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将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20年6月30日前由西安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包括基金会及慈善组织,下同)均须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三)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设置、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变动的备案情况;
(七)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经费及票据使用情况;
(八)社会组织中中共党员人数及负责人、已建党组织、待建党组织的情况;
(九)开展扶贫工作的情况;
(十)社会组织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
(十一)诚信自律建设和被惩戒处罚情况;
(十二)管理机关认为应检查的事项。
三、年检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年检时间: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民社管函〔2020〕5号)有关规定,2020年度检查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定点年检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1、受理地址:西安市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号窗口(民政窗口)。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郭鹏、齐光远。联系电话:86785051。
(三)为提高年检效率,所属社会组织较多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与我局协商确定时间、地点,集中年检。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承接中央财政项目、省市福彩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团体,需要提供该项目的资金使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4、2020年度工作总结、2021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扶贫工作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的情况(扶贫工作内附帮扶协议、有关文字资料和图片);
5、2019年度检查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未参加2019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需提交整改报告;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包括法人报告书、个体报告书、合伙报告书)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承接中央财政项目、省市福彩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供该项目的资金使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4、2020年度工作总结、2021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扶贫工作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的情况(扶贫工作内附帮扶协议、有关文字资料和图片);
5、民办学校、医疗机构及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携带执业许可证副本并提交该副本复印件。
6、2019年度检查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未参加2019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整改报告;
7、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五、年检的方式和程序
(一)年检初审。各社会组织应如实填报相应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的负责人及理事签字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携相应的材料于5月31日前接受年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局,过期不予受理。
(二)出具结论。根据报送材料审查和实地抽查检查的情况,相应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并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三)发布公告。年检结束后,我局将在有关媒体网站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六、年检要求
(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协助做好年检工作,严格把好年检初审关,及时完成社会组织年检的初审,以便于社会组织在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检查报告。
(二)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6、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7、登记时所提交的登记资料内容真实且合法有效;
8、积极配合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工作。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20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以及在职公务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兼任负责人的;
20、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对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推进苏陕两地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方案》中扶贫工作开展不到位的;
2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25、不按照规定办理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的行为。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西安市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四)年检中我局将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
(五)对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中要指导其尽快建立或作出建立承诺。
(六)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办公场所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等变更情况的,应在年检前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年检。
(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全市性社会组织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书》必须是真实的,凡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八)社会组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度检查,应向社会组织管理局写出情况说明,经我局同意后,方可推迟年度检查。
七、注意事项
1、社会组织年检所需材料请登陆西安市民政局网(http://www、xamzj、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联系电话:86785026),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一律使用A4纸双面打印。年检报告书填写必须完整准确,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亲笔签署。
2、在市财政局申领过票据的单位,办理完财政局票据年审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3、各区县民政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安排好本辖区内社会组织的年检工作。
特此通知。
西安市民政局
2021年3月24日